法源依據: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適用對象:
國中組:國民中學及其附設補習學校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高中組: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學生,升學大學或二年制專科學校。
報名程序:
考生逕行向就讀學校(或原畢業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學校彙整所有考生資料並予初審後,至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網站「作業系統」辦理報名。
甄審、甄試管道說明
# | 甄審 | 甄試 |
---|---|---|
申請資格 | 獲得國際性正式錦標賽成績 (符合本辦法第4、5、7條、第21條之2第1項之條款) |
1. 獲得全國性以上之賽事成績 (符合本辦法第6、8條、第21條之2之條款) 2. 「甄審」資格得報考「甄試」。 |
資格有效年限 | 最近3年內獲得之運動成績(112學年度起,當年度報名截止日前3年) | 最近2年內獲得之運動成績(112學年度起,當年度報名截止日前2年) |
學科考試 | 無 | 1. 高中組:考國文、英文、數學3科。 2. 國中組:採計會考成績。 |
術科檢定 | 無 | 運動項目屬「團體競賽」,應參加術科檢定。 (以113學年度簡章為例:籃球、排球、網球、軟式網球、羽球、棒球、壘球、桌球、足球、橄欖球、合球、手球、木球、曲棍球、槌球、劍道、水球、直排輪曲棍球、有氧競技體操、巧固球、拳球、輕艇水球、滾球、飛盤、卡巴迪、藤球、沙灘手球、慢速壘球、室內曲棍球、五人制足球、3對3籃球,共31種) |
錄取分發 | 以各校所提運動種類、各科系名額及條件為限,並參考學生志願及運動、學業成績予以分發。 分發原則依運動成就符合之條款、加分名次之等級順序分發,如相同時依其次成就高低順序進行分發,依此類推。 |
1. 應參加學科考試(國中組採計會考成績),其運動項目屬團體競賽者,並應參加術科檢定,再按運動等級、學科成績高低及志願順序分發;分發以各校所提運動種類、各科系名額及條件為限。 2. 總分=學科成績(國中組採計會考成績)+運動成績等級加分比例(詳見簡章)優待(5%-50%) |
招生名額 | 「外加」方式。(即不納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內) | 「內含」方式。(即納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