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依據教育部112年5月31日臺教授體字第1120021698號函辦理。
申請對象:
一、考生倘於應試當日有發燒者(額溫≧37.5℃或耳溫≧38℃)、呼吸道症狀等疑似症狀,申請第一類備用試場應試,考生本人得於應試當日提出申請。
二、考生若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篩檢陽性及中重症」,仍須依規定參加甄試學科考試及術科檢定,並申請第二類備用試場應試,考生本人或家長或監護人最遲得於112年6月9日(五)下午5時前提出申請。
備用試場注意事項:
◆考生不得提早交卷;術科檢定之考生,調整至最後順序進行術科測驗。
◆考生應全程佩戴口罩。
◆考生不因篩檢陰性、症狀減緩或其他原因移回一般試場應試。
◆考生節間休息均於備用試場進行,不得擅自移動至休息區
※如有應試期間屬於COVID-19篩檢陽性(中症/重症)因接受隔離治療致無法應試者,應試期間代表國家參加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4、7條賽會者,將另行公告補考措施。
第二類備用試場申請書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本委員會申請,申請書傳送後請於上班時段來電確認。
傳真號碼:04-22250758,電子郵件信箱:hsw314@gm.ntus.edu.tw,聯絡電話:04-22213108轉2152,黃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