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指定盃賽

1.法條依據–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6條第6款之規定: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該學年度前二款賽會運動種類或項目以外經本部核定之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參賽隊(人)數十六個以上:最優級組前八名。
(二)參賽隊(人)數十四個或十五個:最優級組前七名。
(三)參賽隊(人)數十二個或十三個:最優級組前六名。
(四)參賽隊(人)數十個或十一個:最優級組前五名。
(五)參賽隊(人)數八個或九個:最優級組前四名。
(六)參賽隊(人)數六個或七個:最優級組前三名。
(七)參賽隊(人)數四個或五個:最優級組前二名。
(八)參賽隊(人)數二個或三個:最優級組第一名。

2.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試資格運動錦標賽簡稱「甄試指定盃賽」,各年度彙整資料如下。